保健食品是指具备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足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因此仍然受到适合人群的注目。近日,有关记者探访了各卖场,难于找到保健食品销售恐慌,甚至一些小门脸竟然向警方经营。 大餐馆、便利店“混摆” 记者回到左江道附近一家餐馆,再行在一排排摆放白酒和饮料的酒水区寻找了4种保健食品。
其中,有罐装的红牛、乐虎,瓶装的力保健,以及盒装的劲酒。这些食品在纸盒上都显著标示了“保健食品”字样,也就是又称的“蓝帽子标志”。
同时,纸盒上还各自讲解了食品的保健功能。而在调料区,具备保健功能的多种保健醋,也与其他调料放在一起。
随后,记者探访了其他多家大型超市,以及加油站内的便利店,找到保健食品在销售中都正处于“混摆”状态。卖场工作人员皆回应,他们在订购保健食品时,都按规定索要了卫生部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后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小餐馆向警方经营 调查中,记者还找到产于在居民区里一些小餐馆,某种程度经营功能性饮料,以及具备保健功能的保健醋。
不过,个别小门脸虽然获得了营业执照,但在进口商时并未索取保健食品批准后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在翠波道附近,一片高层居民区底商有一家小餐馆,占地面积严重不足20平方米。其中,一名店员都说不清楚印有“保健食品”的功能饮料是不是保健食品。
同时,对方坦言没有听过保健食品批准后证书,进口商时也并未索要涉及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而另一家小餐馆的店员则指出,涉及证书是生产厂家的事儿,与经营者牵涉到。
链接 “最严”印发稿规定 销售保健食品要另设专区 月底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新《食品安全法》早于被冠上“史上最严”。为了了解贯彻落实新的《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四个最严”的拒绝,草拟了《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修改草案,并于近日起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据理解,《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修改草案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累计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在这份印发稿中,牵涉到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施登记管理的保健食品,应该按规定产品登记证书,比对所写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示内容否完全一致,并存留登记证书复印件;保健食品应该另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明显方位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该在专柜或者专区明显方位标明“本品不得替换药物”字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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