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合协商,《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作方案(全面推行)》日前实施。该方案的实施不仅将对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不含中央补助金地方工程)和边界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起着大力起到,还标志着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协作机制可行性创建,而且更进一步非常丰富了《海河流域水协作宣言》,海河流域水协作机制获得了更加深层次的发展。
近年来,海河流域各级水利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文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保证了水利工程质量,提升了质量管理水平,使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获得了较小进展。但海河流域水利工程种类多样,各地条件差异较小,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情况也不尽相同,水利工程实施区域管理不适应环境水利工程市场化发展拒绝的问题日益突出。
新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势迫切需要创建流域性协作机制,强化各地的信息交流、交流和质量监督协作,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培育较好的水利工程市场。为此,海委根据2005年年底开会的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议精神,在充份吸取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实施了《海河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作方案(全面推行)》。该方案规定了在“谁竣工验收、谁监督”的原则下,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不含中央补助金地方工程)和边界工程等流域性的工程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协作的方式及工作内容;具体了横跨区域间的非中央投资水利工程项目不应采行地方之间协商监督模式;明确提出了要根据流域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定期的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学术交流活动,培训高层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人员;创建了流域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定期的开会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会议,定期展开质量工作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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